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国卫通(2016)1号

2016-02-04

         现发布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2016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 GBZ 5-2002) 
该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GBZ 5-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GBZ 5-2016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pdf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8日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5-2002
2016-01-18
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