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建标[2011]207号)
2011-12-0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城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部《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6]172号)安排,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