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建标[2011]206号)

2011-12-15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安排,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2011-12-15
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