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5年第7号

2015-02-02

         现发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本《标志》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96-10-201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志》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6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2.2条和第5.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志》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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