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卫通〔2009〕6号
2016-08-11
现发布《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二) 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二、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二)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来源: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0903/17301b463c0c414eb9aab3998f75742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