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卫通〔2009〕17号
2016-08-11
现发布《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等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代替GBZ 125-2002,GBZ 137-2002)
(二)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代替GBZ 133-2002)。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0.2-2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
以上标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 125-2002、GBZ 133-2002、GBZ 13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0911/6bbd3723f038488ebadf1d7bd8acde4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