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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国卫通(2015)12号
2015-09-09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下述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GBZ 30-2002、GBZ 36-2002、GBZ 61-2002、GBZ 67-2002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
GBZ 67-2002
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GBZ 61-2002
GBZ 36-2015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
GBZ 36-2002
GBZ 30-2015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30-2002
2015-09-09
2016-03-01
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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