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36号
2014-05-16
现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该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自2016年4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