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7号

2013-09-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新车型式核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标准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 。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特此公告。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 18352.3-2005
2013-09-17
2018-01-01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