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64号
2012-1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下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废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