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43号
2012-06-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下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以下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1992);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