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86号
2011-12-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1990)。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