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2003-11-05
现批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9-2003,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9、4.1.8、4.3.4、4.3.11、4.4.11、4.5.2、4.5.4、4.5.9、4.7.4、4.8.17、4.9.1、5.1.10、5.1.12、5.3.3、5.3.4(1)(2)、5.3.5、5.3.6、5.3.12、5.3.14、5.4.6、5.6.10、5.7.5、5.7.8、5.8.5、6.2.1、6.2.15、6.6.3、6.6.8、7.1.5、7.1.7、7.3.4、7.8.3、8.2.9、8.4.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及2001年标准局部修订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
来源: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