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35号

2014-05-16

         现批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起废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2014-05-16
2014-07-0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5-16
2014-07-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2014-05-16
2014-07-01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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