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61-2009 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信息反馈
中国标准分类号: P30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综合) 信息反馈
适用范围: 为促进我国钢结构住宅的合理应用和发展,使住宅建设符合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多层与高层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的设计。符合本规范适用范围的钢结构住宅,按层数与高度可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1~3层;2 多层住宅:4~6层;3 中高层住宅:7~12层,高度不超过36m;4 高层住宅:13-30层,高度不超过90m。本规范不适用于薄板钢骨住宅建筑。钢结构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设计钢结构住宅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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