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序号 产品名称 对应的HS编码

        1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 缸柴油机为动力) 8701901190

        2 植物保护机械 8424810000




注:植物保护机械中的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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