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力争到2035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
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力争到2035年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在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
在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要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实施行为,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在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其中特别强调,要围绕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测;要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通报督促,提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满意度。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升标准实施效益,进一步增强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