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
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欧盟上述新法规的实施将有可能对食品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一、主要内容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三)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二、分析和建议
欧盟近年来利用苛刻复杂的食品卫生要求严格限制我国食品的出口,已对本国出口造成较大影响。
食品出口企业必须增强质量意识,要建立符合欧盟要求的管理体系,需要提高技术实力,加大资金投入。根据欧盟食品法规,所有食品业经营者必须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欧洲标准。而一般企业限于实力,很难全面建成完全符合欧盟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满足欧洲标准的规定。同时对于原料供应质量和过程的要求,更是加大了企业的难度。
与欧盟相对全面严格的食品准用物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食品中使用和残留限量指标相对较为宽松,从而导致无法满足对方的要求。如我国允许使用的248 种饲料添加剂中仅有114 种被欧盟允许使用;欧盟允许使用的抗生素只有3 种,球虫抑制剂等其他药物物质共8 种,而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多达33 种(仅《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1);欧盟明确规定将逐步禁止使用抗生素,但我国目前仍未能立法作出明确要求。
(二)建议
1、密切关注欧盟食品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尽快了解和熟悉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严格根据欧盟要求组织生产,及早采取措施应对这一新的变化;
2、强化食品源头管理和流程监控,实施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跟踪体系,建立农业档案,构建安全、卫生、质量可追溯性的食品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
3、出口企业应当加强与欧盟客户及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从而实施符合新标准的规范化生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