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工信部日前发布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和技术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和修订、附则等六章29条,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第四章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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