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审议通过 推进实施行业“领跑者”标准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12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提出推进实施“领跑者”标准管理制度。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解读当天通过的两项条例和两个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条例》共6章40条,分别从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企业联合标准是同行业企业或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条例》明确鼓励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对于相关行业、企业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石晓特别介绍说,《条例》提出了推进实施“领跑者”标准的管理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重点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的缺失问题,加快建立先进标准的供给机制,以先进标准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
《条例》还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科技创新技术及时推广应用。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山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试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等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介绍说,《条例》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法》,全面总结近年来山东省标准化工作实践经验,尤其是总结山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最新要求,将适用范围由农业、工业拓展至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条例》还明确了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制度的地位,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鼓励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提出了标准奖励制度,完善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将“领跑者”标准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
为解决以往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条例》规定的各类标准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清晰,制度措施更加细化、便于操作。郭大雷说,《条例》不仅把山东近年来在标准化改革实践中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山东特色的工作成果,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更针对当前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补齐山东标准化工作短板,做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公开监督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企业联合标准等带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例如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些都是对《标准化法》的有益补充和具体细化。”
据悉,截至目前,山东省累计制定国际标准127项,国家标准6451项,行业标准9861项,培育标准化示范试点176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