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管理常见50问(五)



Q: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否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或加重企业负担?


A:第一,企业产品标准公开内容属于企业对产品的最终性状描述,一般包括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描述,以及与技术指标相对应的检验方法,这些内容是企业对其产品消费者的质量承诺,不包括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以及工艺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不是所有的企业标准都应当声明公开。企业应当声明公开的是企业标准中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可以不公开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企业对于产品标准公开内容有自主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所处地区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态势、企业自身市场策略来自主确定公开哪些具体内容,完全可以避免因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可能造成企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第三,国外普遍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如美国实施的“供方符合性声明”、欧盟实施的“符合性声明”、日本实施的“自我宣言”等。


第四,企业在平台上公开标准信息,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相比原来的备案制度节省大量时间。原来企业一般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备案,现在在平台上公开一个标准信息的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二是企业不需要承担费用。三是企业可以随时随地公开标准信息,不必到有关部门办理。四是对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仅要求公开执行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目前,从已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反映来看,公开的做法相较以前的备案,较大程度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受到企业欢迎。


实际操作中,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设置了专门条款。如果国内相应的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调整,值得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涉企工作时给予跟踪和关注。


Q: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及免责情形有哪些?


A:《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注意: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得是该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相关的细化规定作出解释。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要求,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


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在该《意见》中明确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原则,要求“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要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提出“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五、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了月)上,李克强总理所做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随后在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2019年4月)中强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


六、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2019年6月)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8月),要求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八、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纳入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这也是标准化工作首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该《通知》提出“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九、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国标委发[2019]5号)中要求,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标准的查处力度。


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市监标创函[2019]1104号)。该指引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依据和工作建议等四部分。指引规定的抽查事项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符合性、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标准编号和名称的规范性、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的完整性等四个方面;针对四方面抽查事项,指引分别给出了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具体条款,同时指引还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流程、检查方式及要求等。《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为开展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了框架指南,是地方政府开展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遵循。


十一、各地根据总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引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丰富细化检查内容,建立免责问责清单,编制检查要求等文件,陆续开展了包括企业标准等在内的检查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如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做到了省政府发文、常务副省长牵头、省政府建立免责问责清单、全省统一工作平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共27类、79项,在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中创新性的增加了商品条码有效性监督检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自主制定类标准的监管过程中编制了《企业和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形成了工作流程图,相关经验被《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月22日)头版报道。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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