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产品、服务违反标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不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向另一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责任性质一般具有惩罚性。(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国家要求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和生命等。 市场经营主体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类型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一般的民事责任遵循补偿性原则,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本条具体规定了两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不符合企业所公开的标准。 


一、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一方面,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原则上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缺陷产品未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我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了食品和汽车的召回制度。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服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缺陷服务的认定,相关法律未作出明确定义,可以参照缺陷产品的规则予以适用,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服务认定为缺陷服务。对于缺陷服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实践中,因提供的服务的种类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医疗服务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以补偿性责任为原则,也即让相对人的损失恢复到被侵害之前。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产品或服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技术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买者购买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属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企业公开承诺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技术要求,属于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违反其所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公开承诺标准技术要求,主要是指企业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所公开的标准内容,同时也包括企业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的标准技术要求。这些技术要求,可以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也可以是企业声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单位、个人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处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寻求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