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军民融合的规定。 标准化是军民融合的重要技术基础。目前,民用标准和军用标准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相互独立,两套标准自成体系。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要求,标准化军民融合涵盖军用与民用标准的融合、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融合、标准检测认证资源融合、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的融合等。标准化军民融合具体工作包括:推动军队将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军队无特殊技术要求、可直接采用民品的领域,军队不再单独制定标准,改为直接采用民用标准;推动先进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加速军用成果的民用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军地双方联合攻关制定军民通用标准,满足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求;推动标准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军地相互支撑、互利互惠;优化完善标准化军民融合相关机制,建立满足军民深度融合需求的标准化工作长效体制机制。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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