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形成的马拉喀什一揽子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4个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其中附件1A包含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内容主要是标准和认证制度。这些内容是我国技术监督部门所必须面对和把握的”游戏规则”。本文就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标准内容谈一点想法。
为了使我国的标准体系能适应WTO的有关”游戏规则”,标准化部门已经完成了不少的工作。例如,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高国家标准和采标率(采用ISO、IEC等国际标准)。并不断跟踪标准的变动新情况而作相应的调整工作等。其中在玩具安全标准GB6675制定方面,首先是等同采用国际玩具工业委员会1980年3月制定的玩具安全自愿标准(在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后来随着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修订,在制定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标准GB9832时,把修订有关的技术指标如绒毛软体玩具的燃烧时间从2s改为3s,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速度从不应大于50mm/s改为不应大于30mm/s。目的就是使我国玩具产品质量顺利进行入欧洲的市场。这种按国际标准制定,并随国际标准的变动所作的相应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它消除和标准上同主要的进口国存在不必要的壁垒,也促进了标准的接轨工作。除此之外,还充分利用WTO的”游戏规则”进行有效的动作,以保护自身正当的目标,例如根据我国环境治理的需要,为防止”白色污染”而制定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如果我国加入WTO,该标准可以作为技术性的法规,是完全符合WTO的”游戏规则”。
在加入WTO后,还可以充分利用WTO的基本原则,如依透明度的原则,建立起快捷联系的世界性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国际标准人组织,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主要贸易缔约国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对正在制定的标准或其提供的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同时还可以通过缔约国所设立的询问处,向当事国进行合理的询问,得到该国的技术性法规等有关资料,并将这些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通道快捷地提供给我国的相关部门、企业、研究机构和贸易机构,避免因信息的阻断,产生不应有的标准壁垒和损失。
本人以为当标准化部门同WTO的”游戏规则”全面接轨时,还可以帮助和支持社会团体、机构进行跨跃式的接轨工作。例如国家可以鼓励大型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或它们之间的联合体,按一整套国际先进的标准组建高水准的试验室。建成拥有世界一流的试验条件,具备世界一流一管理水平,配备世界一流的人才资源试验室。使之成为ISO、IEC等组织的指定标准检验试验室;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技术性纠纷的指定仲裁试验室。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平台(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和产品质量保证的标志等),支持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还可以促进标准化的工作深入发展。如承担ISO、IEC等组织的标准起草工作和验证工作,使我国在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中占据主导地位。另外还可以对某些技术优势的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其他不适当的目标,故意在技术性法规或标准上设备的壁垒,或者在正当的目标(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的幌子下,设立过高的安全指标、卫生指标、环保指标、予以准确、公正的验证,并对指标和项目的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认定,以更加有效的手段,对抗其设置的不合理技术壁垒,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当然组建这种高水平的试验室,不可能一下子涵盖所有的领域,首先应该组建我国出口量大的产品试验室。如家用电器类、纤维纺织服装类等试验室,使该领域的产品质量能够得到权威的公正评定,为该类产品的出口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保障,赢得进口国的放心,并可支持国家的名牌战略。也使该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处于世界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没有建立这种高水平试验室的行业,也应当积极参与和掌握国际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最前沿的变化动态,使标准化工作与世界标准化工作保持同等的水平。
总之,各行各业在从事”入世”的接轨工作中,不仅要了解世界范围内的行业现状、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更应当认真地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规则,把握住”游戏规则”的内涵,进行各种接轨方式的尝试。使我国身处WTO的环境中,能准确地进行法律配置、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的配置,从而发挥其最佳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