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吗?


Q一、是否允许企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Q二、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时是否“有标可依”么?

A要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质量是基石,标准是引领。推动企业建立标准体系,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使企业在建立标准体系时“有标可依”,可以参考相关的系列国家标准。

(1) GB/T13017-2018《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在标准中给出了企业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统计表的形式等的编制指南以及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的一般方法,并提供了常见的企业标准体系参考结构图以及典型类型的企业标准体系表示例。该标准适用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工程项目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也可以参照使用。

(2) 企业可以按照GB/T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17《企业标准体系产品实现》、GB/T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基础保障》和GB/T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五项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Q三、企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如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Q四、推荐性标准对企业的约束力是怎样的?

A按照《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合同中约定了执行推荐性标准。在买卖、采购、加工、承揽等合同中有所约定,则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 在合同中未对质量做出显性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3)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4) 推荐性标准被纳入指令性文件或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引用。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5) 企业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对标达标活动。按照企标领跑者活动的要求,参与企业的标准水平必须高于推荐性标准。

(6) 参与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7) 生产许可审查或备案时要求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需要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也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

Q五、生产企业执行废止国家推荐性标准生产的产品,销售后与消费者发生质量争议,该如何认定?

A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不得执行废止的国家标准。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d03oVg6GYNXSoRmOEKIM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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