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回复(三)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允许团体标准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将团体标准代号标识到产品外包装上吗?

 

标准创新管理司: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团体标准组织的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企业执行其产品相应团体标准的,还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企业标准规范性引用某国标,并写明: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否意味着引用部分就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引用的文件和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

 

标准创新管理司: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成为标准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的效力由引用它的标准条款属性决定。

 

3. 企业企标信息变更后,已印刷的旧版标签使用期限是多久?

 

标准创新管理司:标签未更换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标签标注执行的标准的技术要求,该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做好自我声明公开。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规对旧标签使用期限无相关规定。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copyright 2004-2016版权所有 | 冀ICP备05014994号-3

系统支持浏览器版本:IE8以上(包含IE8)、360极速、 Chrome、火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