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注委托方的信息么?
2024年6月,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办法》对委托生产时的生产方信息标注提出了什么要求呢?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分别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列有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的标注应当能够清晰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该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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