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堂告示属于格式条款么?


20235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7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办法》中对合同格式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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