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形式带货么?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中药饮片是指药材经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经过炮制以及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临床或制剂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需要严格的行政审批,必须持《药品经营许可证》。那么,中药材的网络销售需要注意什么呢?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的要求,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另外,按照《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要求,“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因此,对于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在直播营销平台不得发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或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如属于药品广告的范畴,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申请药品广告审查。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一、有观点认为,中药材网售店铺只要声称销售的是农产品且不宣称其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那么就无需进入药品的监管范畴。


二、2024年1月,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电商有限公司擅自收购、经营毒性中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31.93元,罚款23159.65元的行政处罚。经查,甘肃某电商有限公司在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生半夏在抖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当事人擅自收购并在网络平台销售生半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业务。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y6AEYol7jb0HovnQCxQz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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