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名称判断社会组织类型?
一般认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是否可以从名称看出社会组织的类型呢?
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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