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哪些内容?
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9号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那么,《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根据《规定》第五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规定》还提到,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成员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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