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办法》对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有什么要求呢?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
(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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