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那么,《办法》中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四)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五)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Cg0QcLDXKwsCzzw6GYlz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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