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那么,《指引》对哪些商品通过网络直播开展销售进行了限制呢?
根据《指引》第九条(负面清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五)未依法取得许可、备案、强制性认证或者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八)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九)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商品,军用、警用类商品,管制器具类商品等;
(十)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博彩类商品或服务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物、植物及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十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销售的商品;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根据《指引》第十条(谨慎营销)规定,鲜活易腐等易因物流运输原因品质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需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避免引发消费争议。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一、《指引》还提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从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直播营销,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销商品应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义务:
(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二)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以便准确选购。
(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直接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gylAyJcANdeoAdj1GSmu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