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那么,认证程序有哪些优化呢?


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的CCC认证范围内信息技术设备(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09),认证委托人在申请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检查,在对自我声明材料、检测检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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