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指标可以少于或低于推荐性标准么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企业标准是否一定要高于推荐性标准呢?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一、《标准化法》第二条提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提到,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三、《办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四、《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提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功能指标或者性能指标符合或者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可以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vaNy1GAV3JGXVmlOLDCGRQ)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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