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为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合法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市监食经〔2020〕9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指南》中对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有哪些要求呢?
《指南》在“12.标签、说明书”中“12.1预包装食品”里提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10)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及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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