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得存在哪些情形?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哪些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呢?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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