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针对近来一些企业通过“直播”“社区团购”等新型销售模式销售低质低价伪劣洗衣液、洗衣凝珠的现象,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抵制生产销售低劣洗涤用品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提出了五条具体倡议,其中第二条即为“加强生产管理,推动绿色浓缩化发展,自觉执行衣料用液体洗涤剂行业标准或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各个环节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那么,当洗涤用品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不标注年代号呢?
2019年7月1日,国家标准GB/T36970-2018《消费品使用说明洗涤用品标签》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洗涤用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形式、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洗涤用品,不适用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洗涤用品。在“产品标准编号”一节,该标准提出“应标注产品标准编号(进口产品除外),由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如不标注年代号,按最新版本执行。”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一、《消费品使用说明洗涤用品标签》在“主要标注内容”一章中,已对产品名称、商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日期、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类型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成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对洗涤用品标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洗涤产品时的知情权。
二、一般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
三、如果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且企业并未在自我声明公开时明示这一情况,则可能违反一些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如果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且企业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活动中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包括质量信息在内的商品情况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则可能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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