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委托生产是指受托企业根据委托企业的要求和有关生产标准规范生产产品,产品所有权归委托企业,并由其对产品质量及市场销售负责的市场交易形态。委托生产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那么,通过委托方式加工生产的产品在标注时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呢?
一、执行标准
生产者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
二、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三、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认证证书
产品在出厂前应取得委托企业作为生产者、被委托企业作为生产企业的CCC认证证书,不能直接使用生产企业(被委托企业)或其他企业作为生产者的CCC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此类情况可能涉及ODM模式,即生产企业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依据与生产者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产品进行委托生产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进行生产,如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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