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未在企标平台上公开怎么办?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目前各地方所开展的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查对象一般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那么,如果企业未在企标平台上公开其执行标准信息,是否就不用监督检查了呢?


2021年2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在《办法》中对该问题有了明确解答。


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范围内随机抽取。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具体哪些渠道属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还需要随着《办法》的实施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rY4eP3eyV1RWNW9ouCnnpA)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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