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产品可以重复抽查么?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产品的抽查是否有“一物不二查”的要求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的第八条中有如下规定: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和本文中提到的“一物不二查”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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