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那么,是否存在特殊类产品在公开执行标准时需要特殊考虑呢?
一、建设工程
从《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可以看到,对生产、销售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因此,《标准化法》中的产品界定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界定应该是一致的。
而《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面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二、军工产品
《标准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不在此列。
三、其它产品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进出口商品、赠品试用品等类产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实行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对该类产品的标准进行规定的,仍然需要企业进行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不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意味着企业没有相应的义务,而“不能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意味着企业没有相应的权利,属于禁止性条款,两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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