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小水电被列为退出类?
2021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么,《意见》中哪些小水电要退出呢?
《意见》中提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三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四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五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到,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退出电站的具体条件、时限和要求。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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