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划、政策,运用标准化方法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实施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等。那么,企业在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时要注意什么呢?
2020年12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了企业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新标准还是旧标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注:1.该规定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要求上保持了一致。
2.该规定中提到,“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从而间接回答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的问题。
3.该规定对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更新频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不及时掌握并更新相关标准的替代信息,有可能出现企业执行废止标准的违规情况。
二、标准执行效力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
注:1.本规定中,对强制性标准使用的是“执行”,而对推荐性标准使用的是“采用”,与第三十四条均采用“执行”的表述方法有所不同。
2.本规定提到,“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优先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对哪些情况下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未给出具体应用场景。
三、提出立项建议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四、参与征求意见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第三十八条强调了“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是国家标准实施的主体”,第二十四条对标准起草工作的表述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组建起草组,承担具体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frV9Y-6_gaeGpMG8O2qI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