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质量纠纷可否以推荐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2019年12月,最高法下达了《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原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临沂盛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6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指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费县发电公司提供的脱硫石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判令费县发电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否正确。那么,费县发电公司提供的脱硫石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以什么为判定依据呢?


费县发电公司辩称盛丰热力公司委托检验及申请质量鉴定依据的JC/T2074-2011《烟气脱硫石膏》标准系行业推荐标准,由生产厂家自愿适用,不具有强制力。


《判决书》最终认定“案涉烟气脱硫石膏存在质量问题”。给出的说明包括:在当事人对相关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时,应依法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在当事人双方未对脱硫石膏的其他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时,应按照行业标准认定案涉标的物的质量。JC/T2074-2011《烟气脱硫石膏》标准是行业推荐标准。该标准中,对含水量、氯离子、硫酸钙等的含量均有要求。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检验,三份检验报告中的两份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附着水、二水硫酸钙、半水亚硫酸钙和氯离子不符合标准中三级烟气脱硫石膏的要求,一份检验结论为附着水和半水亚硫酸钙不符合标准中三级烟气脱硫石膏的要求。由上述检测报告内容可见,案涉烟气脱硫石膏存在质量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对《合同法》关于标准适用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从而明确了推荐性标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判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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