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电梯的使用单位?
2022年11月,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条例》中确定电梯的使用单位有哪些原则呢?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按照以上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或者指定其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为使用单位。。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条例》中增加了对电梯产权单位自行选择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或修理的规定,由按时维保转变为按需维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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