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品种不能制定地方药品标准?



2022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地方药品标准的制定范围不包括哪些呢?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药品标准禁止收载以下品种: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细化了药品标准相关方职责,既包括国家药监局、药典委、药典委执委会、专委会和委员的职责,也包括标准物质标定、药品注册标准管理和地方标准管理的职责。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q-0ApwDe0D-InOVKibZwIA)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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