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条款中所提的“毁坏林木价值”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2020年10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参照的标准主要有:
一、《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
二、《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
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等标准、规范确定。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应当指标明确、简便易行、验收方便。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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