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那么,怎样把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内涵呢?这里可以列举一些观点供参考。


一、公开类型


虽然制度名称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我声明公开的仅仅是企业标准。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既可以是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二、公开用途


虽然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在质量监督、执法稽查中要将企业的产品(服务)与其公开标准的符合性列为行政检查项目。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硬承诺”,是促进创新、提升质量的重要抓手。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企业标准质量评价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公开内容


虽然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公开标准需要覆盖产品(服务)的全部技术要求。

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只需要公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即可。即使执行的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也只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与产品(服务)密切相关的指标,不能夸大。


四、公开文本


虽然企业标准的文本可以参照国家标准的编写格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需要公开标准的全文。特别是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工艺、创新成果等可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公开哪些。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企业标准化改革的核心,也是企业标准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基础,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DOnXTzb8hf_RVu3i9_7VuQ)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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